疑似“走后门”破产管理公司公然违法 近乎酿成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发生
一家成立仅数个月的类个人公司却被泉州中院指定进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初审名册》之中。随后又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在其业务能力及水平未经过市场考验的情况下,被指定担任泉州中院受理的5家破产企业的管理人。这其中究竟隐藏有怎样的猫腻?在业务过程中它又为何敢于滥用职权,公然对抗法律规定?泉州中院为何又听之任之?
带着以上这些问题,跟随记者一起了解事件详细经过!
2020年11月,泉州中院裁定受理泉州明辉轻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福建省晋江市澄朴建材公司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明辉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管理人对该笔债权未予认定,澄朴建材公司遂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向泉州中院提起诉讼。
2021年9月29日,泉州中院就前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澄朴建材公司对明辉公司享有债权98915674.37元。
因一审判决中法院未支持澄朴建材公司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澄朴建材公司不服,遂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提起诉讼请求。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2021)闽民终2150号民事判决:确认澄朴建材公司对明辉公司享有债权98915674.37元,并确认福建省晋江市澄朴建材公司有限公司对98915674.37元债权中的88317566.4元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澄朴建材公司多次向泉州中院及明辉公司管理人提交书面申请,欲就案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依法行使别除权。但明辉公司管理人直接无视法院判决书,依旧不对法院判决的债权予以认定。而是再次无理要求: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债权人核查以及债务人核对无异议后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经人民法院裁定确定后方能参与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即有法律明文规定,在法院判决书生效后,破产管理人应依据确认债权之诉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内容对申请人债权予以确认,而无需再经过管理人审查确定。
在中国法治社会下,法院判决书应当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明辉公司管理人此举无疑是将自身凌驾于法院判决之上,并且明显违规违法,滥用职权。就此,澄朴公司还向泉州中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泉州中院对管理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但泉州中院在明知明辉公司管理人违规违法的情况下,对此申请置若罔闻,不做任何处理。
法院如此违背常理的处置惹人怀疑。而经过详细调查之后,记者发现了更加诡异的情况。
根据调查得知,明辉破产管理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工商登记注册成立,高某平占99%公司股份,属于一家类个人公司。但在2020年6月5日,距离公司成立不到四个月,泉州中院却让其进入了《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初审名册》。并随后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先后被指定担任泉州中院受理的5家破产企业的管理人。
如此诡异的操作,其中是不是存在低卖债券后,由个人(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争取同意。再由破产管理人报请法院裁决同意这样的谜之操作呢?
加之在泉州明辉轻工有限公司破除清算一案中,泉州中院对明辉公司管理人违法行为暧昧的态度,很难让人相信这其中没有利益输送行为。
破产管理公司明目张胆地违法,泉州中院明目张胆地包庇,最终受害的却是被拖欠工资及材料款长达八年之久的数百名农民工和数十家材料商。
据悉,因明辉公司长期拖欠澄朴公司建设工程价款,导致澄朴建材公司长期无力发放农民工工资和偿还材料商材料款。在法院判决确认澄朴建材公司对明辉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达四个多月,但泉州中院及明辉公司管理人至今未将工程款依法支付给澄朴建材公司,数百名农民工和材料商的不满情绪日益增加,已多次聚集质问澄朴建材公司为何迟迟不偿还欠薪和欠款。
眼看大规模农民工聚众维权事件即将发生,而泉州中院和明辉公司管理人却依旧在违法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届时一旦酿成恶性事件,后果不堪设想。
在此危急时刻,泉州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委员会等司法监察部门应当立即担起重责,严厉打击泉州中院的执法犯法,司法违法行为。坚决维护法律规定,维护法院判决的至高效力,不让某些“走后门”的破产管理公司在当权者的违法庇护之下肆意妄为,更避免一场严重的社会恶性事件的发生。